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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0日

输血感染的若干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中因输血造成感染的事件时有发生,以下就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产品质量法》是否适用?血液是否是产品?有人认为:血站是产品的生产者,医院是产品的销售者。患者输血感染,血站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也有不同看法认为:血站加工、制作临床血液,通过医院供病人使用,表现为销售,但此种销售的目的绝非盈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认为血站加工、制作临床用血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是十分不妥的。其次,输血是医疗救治的重要手段,绝非市场行为。特别是《献血法》所确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患者使用的血液主要来源于无偿献血,公民临床用血时,只需交付用于献血者的营养补偿费,血液检验、包装、储藏等环节的费用。另外,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组织、器官、血液成分除外”。另外,血液制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用物理、化学手段对全血、成份血进行加工而获得的物品,如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凝血因子等。临床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不属于血液制品的范畴。因此,不应将血液当作产品或商品。在处理患者输血感染案件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血站基本标准》、《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而不应适用《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举证责任倒置是否适用?如果血站和医院均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应由血站、医院和患者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而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血站和医院无法对患者在输血前及生活中是否存在其他感染情况提供证据。医院或血站如果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则推定医院与血站有过错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医学领域,由于“窗口期”以及“漏检率”的客观存在,也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病毒漏检率,无法做到血液的绝对安全。因此,为了避免患者输血感染的风险,应尽早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如设立和推行输血意外的保险)。